“红木”一词最早时专指大红酸枝,在黄花梨、紫檀的资源难以满足需求之后,大红酸枝于清朝中后期被推上了前台,与小叶紫檀、黄花梨并称为“一黄二紫三红”,为宫廷御用的“三大贡木”。 当2000年制定《红木》国家标准时,因为国标中汇集了三十三种硬木,所以需要一个整体的“番号”,而当时的许多硬木家具店都是以红木命名的,所以《国标》便将这些入选的33种木头的“番号”最终定名为“红木”。
据《红木》国标第一起草人杨家驹先生的说法,制定“红木”国标时,主要依据当时社会上存在的、市场上流通的、以及故宫里藏存的家具硬木材料为基础(俗称大叶紫檀的卢氏黑黄檀例外),剔除了材质有缺陷的树种、存量较少不足以成为商品材的木材,最终精选出了33种硬木木材。
也就是说,在2000年的《红木》国标制定对“红木”进行“扩军”之时,33种入选树种在当时都是被认为有足够的存量可以成为商品材的。但是,因为动辄数百年的生长周期,使红木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了不可再生资源。在红木国标制定之后的这十几年间,因为大量的砍伐,很多树种曾经“足够”的存量已经渐趋枯竭,使得红木资源的可持续性问题成了摆在现实面前的一道难题。
随着中国需求的激增和树种存量的大幅减少,很多产地国政府开始颁发禁伐令,而针对濒临灭绝的树种,国际环保组织已经在进行“最后的救赎”,檀香紫檀、交趾黄檀、卢氏黑黄檀、微凹黄檀、巴西黑黄檀、中美洲黄檀、伯利兹黄檀这7种《红木》国标中的树种已经陆续被收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附录II中。
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II中7种红木树种:
▲ 檀香紫檀(小叶紫檀)
▲ 交趾黄檀(大红酸枝)
▲ 卢氏黑黄檀(大叶紫檀)
▲ 微凹黄檀
▲ 巴西黑黄檀
▲ 中美洲黄檀
▲ 伯利兹黄檀
根据《公约》,附录II中任何标本的出口、再出口、进口都有严格的限制,以出口为例: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。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,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:条件时有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,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种的生存;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,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。
除了这些被CITES置于保护伞下的这些之外,在我国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中,降香黄檀(俗称海南黄花梨,拉丁名Dalbergia odorifera)、黑黄檀(俗称版纳黑檀,拉丁名Dalbergia fusca)、及印度紫檀(俗称青龙木Pterocarpus indicus)这三种《红木》国标中的树种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。
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中的3种红木树种:
▲ 降香黄檀(海南黄花梨)
▲ 黑黄檀(版纳黑檀)
▲ 印度紫檀(紫檀属花梨木类,俗称青龙木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规定:出售、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,必须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。
文章来源:木集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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